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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光机所园区机动车管理办法》及西区机动车管理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1【字体:

全所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2014年职代会第05号提案,在广泛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基础上,经所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就《上海光机所园区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及西区机动车管理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有关《上海光机所园区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 

    该《办法》在听取了西区各研究室代表、职工代表(机动车主)、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后,对最初方案进行了修订。目前方案本着“现有车位最大利用、加强园区停车管理、所内所外区分管控”原则制定。

    全文附后,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一)关于车辆停放 

    第七条  本所人员购置或更新机动车辆后,须主动到所办公室予以登记,并换发园区车辆通行证,以便管理。

    第八条  本所人员机动车按照先来先停原则,须主动停放在指定区域(白色实线车位),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室外消火栓旁以及消防通道上。

    第九条  园区道路临时车位(白色虚线车位)仅用于临时停放,安保人员可根据所内活动安排予以驱离和临时管控。

    第十条  访客车辆停放车位(黄色实线车位)仅用于外来人员车辆停放,本所车辆不得占据客位。来访车辆,必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在规定车位和区域停放,一般不得在所内停放过夜。

    (二)关于违规停放的罚则 

    第十五条  安保人员将采取高峰期引导、定时巡视、访客车辆引导停放等措施保障园区机动车停放秩序。不按规定和引导停车,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拖离等措施,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拍照取证。管理部门将定期在所内网公布本所违规停放车辆信息。

    (一)消防通道(黄叉区域)违规停车:首次发现拍照内网车牌通报,累计三次发现内网实名通报;

    (二)其他非停放区域违规停车:首次发现电话叫离,累计第三次发现拍照内网车牌通报,累计第六次发现内网实名通报;

    (三)通报发布周期为每月,违规停放累计周期为每年。

    第十七条  各部门人员年度通报累计情况,计入部门文明室组扣分项。对于多次违规且屡教不改者,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有关职工的罚款办法,待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二、近期相关工作整体安排 

    (一)9月11日,发布通知与管理办法;

    (二)9月5日-12日,各类车位划线、编号;

    (三)9月5日-12日,巡视与车位管理人员及设备配备;

    (四)9月5日-12日,信息光电楼东侧停车位排水工程;

    (五)9月5日-19日,创新楼东侧非机动车棚安装工程;

    (六)9月16日-26日,换发新版停车证;

    (七)9月22日,发布园区停车位指示图;

    (八)10月8日,西区停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三、需各位机动车驾驶员注意事项 

    (一)及时换发新版《机动车园区停车证》 

    本所上一版《机动车园区通行证》于2007年统一换发,使用多年来,大部分车主通行证已褪色,部分新增车主未及时登记,部分换车车主未重新登记车辆信息。为重新梳理本所机动车,便于园区停车管理,近期将开展新版《机动车园区停车证》换发工作。初定工作时间为9月16日-26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严格遵守园区停车规定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安保人员将根据《上海光机所园区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在园区进行定时巡视,对于园区违规停放机动车人员将进行管控,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予以配合。

    2014年10月8日起,将正式实施《上海光机所园区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启动相关罚则措施。 

    机动车停放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是一个供需关系问题,又是一个职工文明体现与管理问题。所有关部门后续将在园区建设中,根据本所机动车数量,尽量增加配套车位数。同时,我们也提倡广大职工绿色出行,文明行车。

    对于该办法及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办公室卢其明同志(内线:227)。

  所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附件:《上海光机所园区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光机所园区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本所园区内的机动车行驶、停放等行为,保持园区整洁、道路畅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本所园区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进出 

    第三条  本所人员机动车出入须主动刷“园区一卡通”通行。未带卡时,须配合安保人员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条  非本所人员来所联系工作等所驾临时车辆,在征得被访人同意后,凭车辆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卡进入所内,并按照安保人员指示,在指定地点停放。出所时凭《会客单》换回车辆行驶证,并清退临时通行卡。

    第五条  携物进出所大门的机动车辆,须主动告知安保人员,安保人员有权要求车辆开箱(门)接受检查。如携带物品出门,须事先至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处开据《出门单》。

    第六条  不遵守以上规定者,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出所大门。

第三章  车辆停放 

    第七条  本所人员购置或更新机动车辆后,须主动到所办公室予以登记,并换发园区车辆通行证,以便管理。

    第八条  本所人员机动车按照先来先停原则,须主动停放在指定区域(白色实线车位),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室外消火栓旁以及消防通道上。

    第九条  园区道路临时车位(白色虚线车位)仅用于临时停放,安保人员可根据所内活动安排予以驱离和临时管控。

    第十条  访客车辆停放车位(黄色实线车位)仅用于外来人员车辆停放,本所车辆不得占据客位。来访车辆,必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在规定车位和区域停放,一般不得在所内停放过夜。

    第十一条  停放在所内的车辆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开启车辆防盗装置,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发生失窃或其他财产损失由车主负责。本所对停放车辆无看管义务,车辆受到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失火或其他意外受损等事故,经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以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本所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园区的车辆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车辆行驶听从安保人员指挥,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园区内行驶,须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注意查看园区内交通标识,

    第十四条  所内交通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办公室、门卫安保人员,并交由园区所属派出所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安保人员将采取高峰期引导、定时巡视、访客车辆引导停放等措施保障园区机动车停放秩序。不按规定和引导停车,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拖离等措施,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拍照取证。管理部门将定期在所内网公布本所违规停放车辆信息。

    (一)消防通道(黄叉区域)违规停车:首次发现拍照内网车牌通报,累计三次发现内网实名通报;

    (二)其他非停放区域违规停车:首次发现电话叫离,累计第三次发现拍照内网车牌通报,累计第六次发现内网实名通报;

    (三)通报发布周期为每月,违规停放累计周期为每年。

    第十七条  各部门人员年度通报累计情况,计入部门文明室组扣分项。对于多次违规且屡教不改者,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有关职工的罚款办法,待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综合管理处、科技条件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本所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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