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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财务处现金报销范围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2-29【字体:
资产财务处现金报销范围通知

根据国家财经纪律和中央审计署审计的要求,资产财务处现金报销范围如下:
1、经所人事部门审核发放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中夜班费、加班费及临时工工资等;
2、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3、职工家属医疗费、托费、困难补助及研究生公费门诊医疗费;
4、各项零星业务支出费用;
除上述业务以外,凡科研、行政管理的业务和采购的费用及在读研究生的住院费等,单项超千元,须实行银行结算(即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因采购和业务支出付款情况特殊或供货单位不明确,无法用以上方式支付的,金额在千元以上五万元以内须经资产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超过五万元的须经主管所长审批后方可付款。
以上规定请机关个部门、研究室、公司积极配合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光机所资产财务处
20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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