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沪光发所字〔2022〕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光机所”)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高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创新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科发党字〔2019〕6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精神,结合上海光机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光机所全体在职人员、学生、博士后,各类项目聘用人员,以及短期来访人员、实习生、联合培养学生及临时借调人员等以上海光机所名义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所党委承担本所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分管业务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各部门承担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副职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科技活动的人员对技术路线、实验数据、研究结果等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四条 坚持诚信是基础,自律与预防是保障,监督与惩治是手段,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在入职入学、评聘考核、科技活动等全过程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各类科研活动中的参与人员对科研全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六条 科研人员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营造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创新氛围。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第八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受所党委委托对全所科研行为规范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决定相关问题的处置办法,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九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科研道德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并完善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
(二)协助受理涉及本单位人员的科研诚信相关的信访举报,协调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教育监督。
该部门设置研究所科研诚信专员岗位。科研、人事、研究生等与科研诚信建设相关部门设置本部门科研诚信专员岗位。
第十条 职能部门、研究单元和科研人员的职责。
(一)科技管理部作为全所科技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所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如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在各类科技协议中增加和完善科研诚信条款,完善科技奖励申报和成果转化中的科研诚信审核程序等。负责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对工程质量、技术保密、知识产权等的真实性审核把关。
(二)人事处负责重大人才项目、人才评价、人员聘用晋升等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管理,在人才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协助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
(三)研究生部是在读学生科研诚信教育与监督的直接责任部门。研究生导师是在读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监督的直接责任人。
(四)各研究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负领导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科技活动与进展和成果产出负直接责任。
(五)科研人员、学生对自身的科研及学术行为负责。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界定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判定是否为科研失信行为,应结合当事人在实施前是否故意,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知情,在实施后是否试图获取利益,进行综合判定。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提交书面或电子邮件,署真实姓名和联络方式,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匿名举报时,应提供具体线索和可能的人证或物证。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 举报。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不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不在研究所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举报;
(二)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
(四)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五)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转办、交办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六条 接到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均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光机所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科沪光发所字〔202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