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沪光发所字〔202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光机所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形成制度健全、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科发党字〔2019〕6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精神,结合上海光机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光机所全体在职人员、学生、博士后,各类项目聘用人员,以及短期来访人员、实习生、联合培养学生及临时借调人员等以上海光机所名义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在所务会指导下,各部门承担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参加科技活动的人员对技术路线、实验数据、研究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四条 坚持诚信是基础,自律与预防是保障,监督与惩治是手段,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所在入职入学、评聘考核、科技活动等全过程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各类科研活动中的参与人员对科研全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六条 科研人员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营造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创新氛围。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第八条 根据《上海光机所科研道德委员会工作办法》(科沪光发办字〔2020〕1号)设立所科研道德委员会,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室,设置科研诚信专员岗位。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受理科研失信举报,负责研究所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科研道德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并完善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
(二)协助受理涉及本单位人员的科学失信行为的举报,协调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教育监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相关部门是分管业务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科技管理部作为全所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要完善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审核程序,加强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完善科技奖励申报和成果转化中的科研诚信审核程序。对工程质量、技术保密、知识产权等的真实性审核把关。
(二)人事处负责完善人员聘用中的科研诚信审核程序,在岗位设置、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协助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
(三)研究生部是在读学生科研诚信教育与监督的直接责任部门。研究生导师是在读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监督的直接责任人。
(四)各研究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负领导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科技活动与进展和成果产出负直接责任。
(五)科研人员、学生对自身的科研及学术行为负责。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界定
第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涂改原始实验数据或者拼凑实验结果,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各类项目和课题、科研经费、奖励或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损害上海光机所学术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判定是否为科研失信行为,应结合当事人在实施前是否故意,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知情,在实施后是否试图获取利益,进行综合判定。
第五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提交书面或电子邮件,署真实姓名和联络方式,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匿名举报时,应提供具体线索和可能的人证或物证。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不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不在研究所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举报;
(二)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
(四)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五)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十四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转办、交办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五条 接到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其中1人为相关领域专家。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可转送相关上级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上级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科研道德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所务会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所务会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七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调查后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的,依照国家、中科院有关处理规定和上海光机所的管理权限,由科研道德委员会根据科研失信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学术处理建议并提交所务会审定,处理决定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暂停或中止在研项目,限期整改;撤销或终止科研项目、收回资助经费;限制科研或学术活动;在研项目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四)限制申报荣誉、奖励,或者取消申报荣誉、奖励资格,同时应明确限制或取消的范围、期限;撤销荣誉、奖励称号,追回奖金;
(五)取消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八)发现正在攻读学位的学生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九)其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申诉和上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所受到的学术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科研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并提交补充证据。
第二十七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复查按照本办法调查程序进行。不予复查的,应告知申诉人不予复查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科研道德机构提出上诉。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保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牵头)、科技管理部、信息管理中心建立“上海光机所科研信誉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进行所内共享和查询。失信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和设置科研失信期等。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依据处理决定,科研失信期期满后经核实,可移出“上海光机所科研信誉数据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沪光发所字〔2013〕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道德委员会(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