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第一部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督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历经了哪些重要阶段?哪些重要因素催生了这部法规?为何选择这个时机出台?带着这些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 已经70高龄的叶笃初教授从事了40多年的党建研究,1992年和2002年两次参加《党章》的文字修改和前期准备。作为我国党规党法研究的学术带头人,他说,建党以来一直缺少一部以党章为指导、并将党章同各种具体监督规制联系起来的带有基础性和贯通性的监督大法,以完全保障党在异常复杂环境下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此时推出《党内监督条例》,可谓“考验正当时,新规应运生”。 《党内监督条例》的前期酝酿可以追溯到1987年,而关于党员和党的组织要接受监督的原则精神,则在1956年党的八大和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就已经以法规形式提了出来。 1987年7月29日,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文革”后最早的关于监督的专门文件。后来实际生活证明,以中央纪委的名义发布,在法规层位及约束力方面略显不足。 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在特定背景下中央反腐倡廉、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举措之一。文件指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加强监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们党首次明确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而且规格定得很高。 1990年后的13年里,十四大、十五大都一再重申拟定《党内监督条例》,还曾提出过制定草案或试行法规的设想,并从十四大之后着手起草工作。但是,为了保证法规立法环境的成熟性和法规出台后的有效性,本着严肃负责态度,充分积累经验,在党内取得共识和使干部有所准备,特别是在监督授权及具体运作方面必须作出适当调整,因而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是法规产生的普遍规律。因此,这项工作做做停停,几次出现暂时搁置再做调查和总结的情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指明了具体方向,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新一届的中纪委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抽调必要工作人员,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这项任务。 2003年春,全党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这为《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增添了强大动力,同时又为贯彻执行《条例》作好了必要的思想教育准备。 一般监督活动和监督工作是一回事,而监督制度则又是一回事。后者是更上一层楼,是使前者规范化、制度化,是党在自我完善方面的实质性的进步。叶笃初说,实际上,监督工作、活动历来就有,而且有时候做的比较有效,民主空气比较浓,具体活动如报告工作或者展开批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只有到《党内监督条例》公布施行之后,我们才能说监督制度的基本建设宣告完成。 叶笃初说,这个条例的制定历经十几年,不容易。这也说明,“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们的着眼点在于“有功”,重要的是“与世宜”,决不是做表面文章,更不准搞形式主义。
|